主题: [原创]贵州湄潭一场车祸命丧两人,死者含冤,但罪人还依旧逍遥法外。

  • 为弟冉茂超讨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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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2/21 1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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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湄潭一场车祸命丧两人,死者含冤,但罪人还依旧逍遥法外。

今天的社会是怎么了?

我们所仰赖的执法人员到底是什么的化身?

一场车祸命丧两人,十七八的花样年华匆匆逝去,活下的人擦干眼泪治愈伤痛后马上笑脸送钱于交警。没有证人,没有证据,只凭一人之话黑锅就砸向逝去的人。不论逝去的少年是否悲痛自己的友情,不论逝去的少年是否怨恨葬送自己的友人,不论逝去的少年是否能承担活着的友人褪下给自己的责任,无从知晓的我们都还面临活着的人。死去意味着什么?仅仅是不能张口说话吗?或许不是这样的。他说了,阐述了世界的不公,执法的不明。我们不禁想,我们所爱戴的公仆到底是什么?他们能为冤屈者说话吗?他们能让罪人受到惩罚吗?或许是能的,不过他们需要的不是事实,而是钱。



血与泪的控诉

尊敬的县委领导,各大媒体及广大市民朋友:

新年好!

我叫冉启强,住湄潭县永兴镇中华村冉家院子村民小组人,我家孩子冉茂超是湄潭中学高三(6)班的学生,18岁,2011年9月28日晚上12点左右在湄潭秀河线284KM+6M茶海花园路段因车祸身亡,当时彭顺华驾驶贵CK7573号轿车从新车站方向往玻璃厂方向行驶,在行至秀河路284KM+600M茶海花园路段时停车,打开左前车门时,后面由冉茂超驾驶的冉果家父亲的贵CR12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冉果、殷盛林从湄江镇罗家湾冉果的宿舍处往湄江中学行驶,再由湄江中学返车回湄中学校的途中,摩托车的保险杠与小轿车车门外沿发生撞击,摩托车倒地后向左前方滑行,被相向而行的李成彬驾驶的贵DB2111号重型仓栅式大货车左后轮相撞,造成两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中,彭顺华、冉茂超承担该事故中的同等责任,李成彬、冉果、殷盛林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认定作出强烈抗议。

我于2011年10月13日接到了交警大队的第一份资料《鉴定文书》,通过反复的阅读,仔细的分析,又到交警扣下的几辆车的情况作了详细的勘察后,发现了很多不符实际地方,看见大货车左后轮侧面有两块撞击的痕迹,两块痕迹间距大约有30公分左右,小车车门损坏严重,门沿上有撞击点,撞击点离地面大约40公分,摩托车右手把和刹车车把末端有损坏,左面保险杠有倒地摩擦的痕迹,其外没有损坏,还有目击证人带我到事发地点,我向他详细了解了大车、小轿车、摩托车位置和两个死者的具体位置得出的结论完全与我们在傧仪馆为孩子做道场时听到的“骑车的人没有死”这一事实相合。

一、《鉴定文书》中两死者的致命之处,冉茂超是劲椎脱位窒息死亡,殷盛林颅脑损伤死亡和大货车左后轮上的痕迹说明两孩子都是因头部撞击到了大货车的左后轮上死的。

二、根据《鉴定文书》中两死者的挫擦伤来看,也能说明两个死亡的都是摩托车撞车后凌空射出的,因为他们身上的衣服和皮肤都没有较大的挫擦痕。

三、《鉴定文书》中,两孩子身上均出现摁压痕,他们没被车辗压,哪来的摁压痕呢?根据分析是,他们在摩托车撞击小轿车时,他们俩是乘坐摩托车后面在毫不防备的情况下,被巨大惯性凌空射向相向而来的大货车左后轮上后,又被旋转的车轮摔向曾撞击过他们的车轮上形成的,综上所述,两死者被飞出去的力和反弹的力完全一致和死在一起的这一点,就可以排除两死者都不是骑车的,冉果才是真正骑车的人。

如果按交警大队认定书中说的,摩托车保险杠或者车把撞击的小轿车车门门沿,摩托车倒地向左前方滑行撞击的大货车左后轮是根本解释不了这些现象的。最明显的是,保险杠上既没有断裂也没一点撞击的痕迹,怎么能说是保险杠,车把撞击的呢?如果是保险杠、或车把撞击的话,又怎么能对小轿车车门造成这么严重的损坏呢?再次,保险杠或车把撞击小轿车车门外沿,力量单边必然会导致摩托车向右甩去,摩托车不会向前滑出去三四十米而仍然倒在路上的?会骑车的人都知道,当自己驾驶的车在遇到危险的时候,不论前面障碍物来得多突然,驾车人的本能一定会让自己紧抓车把,猛踩刹车或者双腿夹紧车身等一系列反应,致使摔出去的力度、角度和坐车的人是不一样的,只有随车滑出去的冉果才符合骑车这种特征,所以交警队认定死者冉茂超是骑车的毫无道理的。

我强烈遣责湄潭公安交警的执法人员的草率,致使这一起重大而明辽的交通事故拖了四个多月未能解决,由此对受害人的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他们认定是我家孩子骑的车是凭的什么依据。我曾多次请求他们出使依据,交警执法人员回答说他们不能向我出使他们的依据,他们不给我出使他们的依据是手中没有什么依据呢?还是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他们的认定露出不少的疑点,我向遵义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经过市交警支队的调查,最终撤销了他们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并责令他们在十日之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在这期间,湄潭交警大队执法人见这瞒天过海的行为引起了上级公安交警支队注意,知道事情会败露,他们想了这样一种办法,到流河渡干河沟用车将另一受害人殷盛林的家长送到法院去立案,企图通过立案来推开责任,阴谋被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看破,立案没成功,作为执法者,这种行为难道不可笑、不可耻吗?立案不成,他们还一撑到底,竟找了一些不是事实的事实,不成理由的理由来维持了原来的认定结果,就凭两死者的《鉴定文书》和现场勘察结果,就完全能排除谁是骑车的,谁是坐车的,他们为什么却硬要将责任强加在我家孩子冉茂超身上呢?我家孩子九泉之下也不能瞑目啊,我一定要为孩子的清白讨个说法,否则我作父母的心灵永远难得安宁啊!

从第二次认定书中看,他们又找出两条依据:1、从冉果的住宿由罗家湾出来是冉茂超骑的车,冉果的两个朋友提供了证词,但他们只说了出来是冉茂超骑的车,为什么不去了解一下,返回时是谁骑的车呢?不是有目击证人亲眼看到返回的路上是一个染黄发的人骑的车吗,而冉果恰好是三个人中唯一染黄发的人,并且目击者是在离出事地点只有两三百米的地方看见的,难道这两三百米的路程之间他们还会换人骑车吗?

2、他们抓住冉茂超右手中指第1指节背面有1cm×1.5cm皮肤挫擦伤就大做文章呢?不放过任何蛛丝蚂迹是办案的优点,虽说很好,但有那么多的问题明摆着你们为何不去追查呢?如果说冉茂超的手指上的伤是骑车被刹车把夹击的话,怎么也不可能单单夹伤他的一根中指,对吗?他们这一推断实在很牵强。然而对于冉果断右臂,摩托车撞击的又是左车门这一事实,他们为何又不去做论证呢?还有一位坐在小轿车里的目击人是这样说的,摩托车撞击小轿车的那一瞬间,他看到了一团黑影在窗外闪了一下,只见一个人随摩托车向左前方滑出,当时他以为只是随车滑出去的那个人出事了,根本就没有想到受害的还有两个,都是在下车后他发现对面大货车后还有人,走拢一看,是两个重叠在一起的人,是他亲手把他们拔开的,讲完后,我请求他为我作笔录,他说不必了,原来是他在交警队已作过笔录的,然而在交警队搞证据公开时,我没有看到这份笔录,只看到冉果的笔录,大车司机、小车司机的笔录我也没有看到,他们隐瞒这些笔录是为什么呢?

根据种种迹象表明,骑摩托车的应是冉果,而不是冉茂超,在这么多的证据面前,为什么交警大队两次认定都还是认定是冉茂超呢?死无对证,仅凭冉果的一面之词就作出这样不合事实的认定是大错特错的,执法者们、当事人冉果家的证言证词是不能作认定责任依据的。难道你们不知道这一点吗?人命关天啊,难道两条年青的生命也唤不醒你们的良知吗?你们还说:“你们认定的就认定了,如果不服,就去告吧。”你们知道我对你们是无可奈何的,这样的话,对于一个遍体鳞伤的人来说,是多么不人性啊。我感到内心阵阵的巨痛,我一次又一次的大哭,公理何在啊,四个多月来,每天几乎是泪水洗面,一天天煎熬着,这种痛苦的日子何日是头啊!这种悲痛撕肝裂肺,是你们对我的伤害太深太深了,无奈之际,我用颤抖的手拿起笔来,用两条生命的代价向政府和市民朋友们请求,向各大媒体和广大市民倾诉,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救生者于苦海之中,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还死者于清白,让孩子地下安息。

                                                           此致

                                                                  冉启强

                                                                  2012年2月5日

详细资料请点击链接http://user.qzone.qq.com/550617071/blog/13298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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