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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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21 1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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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人在新浪博客《湄江边上老樟树》里署名“婉言”发文《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当属另类思考。现将其文转发,邀请湄潭的有识之士参与讨论。

                               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

                             婉   言

     农村的宅基地(以下或简称为“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从人民公社时期到非人民公社时段,国家政策、法律早已多次做有硬性规定。最新的《土地管理法》载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此看来,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十分明确的。那么,何以有此一问?
     我们先来看看宅基地的现实状况,大致有四种类型。
     一是农村私有土地及其生产活动集体化(以下或简称为“集体化”)以前,已经存在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这集体化,指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农村生产活动从个体到集体的初级社、再到集体的高级社之过程。显然,集体化以前的土地是私有的。
     二是集体化以后,农地管理渐行严格的过程中,农民自发在各种土地上建成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其中相当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
     三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以后,经过规定程序,办理有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的。
     四是农地管理渐行严格后,没有办理有宅基地用地手续的。其中,也有一部分建设在自留地、自留山和非耕非林的空闲地上。
     第一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集体的,一定是房主私有的。回顾历史,国家亦或集体,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履行过其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农户自己也从来没有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宣告放弃自己的权属。其他三种类型,大多数的所有权当属集体,少部分的所有权当做具体分析。这里就又涉及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问题。
     
我国农村现依然存在的自留地、自留山,政策性特强。在人民公社时期,高层权威文件多次载明,集体化中保留的自留地、自留山不能变动。各地执行不能动的政策差异大,但是有一点趋同,就是给新增人口曾划自留地,湄潭亦然。因此,造成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归属的两种状况。一种是集体化起步时,农户留着家庭私用的耕地、山林,姑且名其为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原本自留地、原本自留山,没有入初级社,没有入高级社,当然也就没有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的集体财产,由此延续至今。农户的其他耕地、林地,是通过加入初级社、高级社而集体化了,所有权归集体。另一种是集体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以后,以自留地的名义,从集体耕地中划出来,给予新增农村人口的,姑且名其为新增自留地。至于给新增农村人口再划自留山的,笔者还没有见到实例。这种类型的自留地,所有权确实属于集体无疑。而那些建设在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上的人居房屋及其院落占地、喂养猪牛羊等的圈房用地,所有权当属农户私有。
    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吗?经过以上并不复杂的分析,结论是:农村宅基地并不全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为原本自留地、或者原本自留山的,当属于农户私有。依法治国之下,国家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亦当对该部分土地另行处置,保护农户对这部分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该一律剥夺。用不完备的法律条文强行剥夺部分特定农户的宅基地所有权,有悖史实,于理不通,于情不顺!


  
  • 在线妹
  • 发表于:2014/12/21 15: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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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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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当然是属于你家自己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责任地都是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我们这边征地都是这样,如果是新修的房子没手续又是占的荒地的话马厩是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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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讨论
认真讨论: 宅基地,自留地,责任地,虽然都是地,可他们是区别的!
家乡湄潭
  
  • 睁大眼睛看世界
  • 发表于:2014/12/22 15: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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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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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所有土地资源皆属国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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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22 2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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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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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索兼盼劳动公平》在《新浪博客.湄江边上老樟树》里给的评论:“1955年后,农民带着耕地、牲口、农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历史也。农民没有带着住房和宅基地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亦历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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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栢香树树
  • 发表于:2014/12/22 2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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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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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的意思,湄潭农村的宅基地,有的不是集体土地而是私有土地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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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lshn
  • 发表于:2014/12/24 23: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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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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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的提出本身有点无理取闹。既然《土法法》作了法律界定,依法就是了。在中国大陆,所有土地均属公有制,没私有制一说。农村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及过程,应主要看作是农业生产层面上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组织形式或管理方式而已(宅基地、自留地是这种方式下给农民特殊用地的变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确立其基本属性(公有制为主体)无关。农业合作化派生出的“大集体”走过历史过程后,上世纪被“承包制”取代,仍是农业生产上生产组织形式或管理方式变更而已,它能获得那时期的巨大成功,前提仍是土地为公有制作基础。这个问题,湄潭“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工作是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今天没人更多的去说了,想当年,什么的精英、专家来湄,激辩要搞什么土地的“商品化、货币化、私有化”,那场争论,可谓火药味十足,但在湄被事实和过细的“试验区”工作所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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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讨论
认真讨论: 湄潭“农村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区”,初衷之一就是要解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虚化问题。不知道在眼目下,湄潭农村的大村区划,如何行使所有权?
dlshn
dlshn: 回复认真讨论:你的原文好象说的是“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另在文中也说到了自留地。还是那句话,以后来的法而依法。“虚化”问题属另一层次的事了,这问题好象够复杂,使一些事做起来也纠结,但中国的实际,必需坚持新法,我想这也是因为纠结的原因,新法才硬性而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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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2/26 22:09:30
  • 来自:贵州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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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在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又在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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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水哟
有点水哟: 看来,上世纪50年代的《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都是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户所有权的!
  • 有点水哟
  • 发表于:2014/12/29 12: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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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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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五楼“东流水”:“这问题的提出本身有点无理取闹。”我不敢赞成你对婉言的结论!

      我看,这个问题提得真有点意思!农村合作化、集体化里,合作化算是“生产组织形式或管理方式”,可集体化却一定是对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的私有耕地的公有化,不是“生产组织形式或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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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俺个海皮皮
  • 发表于:2014/12/29 13:56:41
  • 来自:海南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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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插两句

楼上诸公忽略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之于农民,房产之于居民,你我只有使用权。
你买的房产就是你的吗?然,也不尽然,只有70年使用权。若遇开发商囤地或报建、建设施工等不太顺当,耽误个10年、8年,那你一手房只能住约60年。70年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国家收回?房主补钱?悬!《物权法》都忸怩不答。唯一的念想,若驾鹤西去之时还剩有10年20年的使用期,总算给幺儿留作当一份遗产。
宅基地呢?使用期限为其地主(指宅基地证书上的权利登记人)一生。若你有幸活到120岁,绝对超值!不幸的就是人去地去,想不开的是楼还不空!你若还在你屋老汉名下的宅基地大修精舍,绝对最后都是竹篮子打水!何也?宅基地无权继承。

眼下国人就两种:农民,居民。私产的最重要体现,如土地之于农民,房产之于居民,古今中外皆然。
国人有私产乎?然,谁说不然。我先吃口茶。
54宪法吗?82修宪至今,早已适用04宪法啦!提旧的干吗?你也喝口茶。,
[此贴被俺个海皮皮于2014-12-29 13:58:5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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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shn
dlshn: 你的补充是对的,“生产组织形式或管理方式”得出了“使用权”这东东,说出的是也形成的事实,就是为了不纠结“所有权”的问题。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今天更显示出无与论比的作用。
俺个海皮皮
俺个海皮皮: 回复冬流水dlshn:其实您的确看准了2点,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也即无特别规定情形之下旧法被新法废除和替代的法律适用原则,二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今天更显示出无与论比的作用”,个中意味悠长,所以值得吃茶共品!
俺个海皮皮
俺个海皮皮: 回复 俺个海皮皮:
俺个海皮皮
俺个海皮皮: 回复 冬流水dlshn:
知足常乐
知足常乐: 回复 俺个海皮皮:请问你是律师吗?
  • 栢香树树
  • 发表于:2014/12/31 11:12:11
  • 来自:贵州
  1.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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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眼下国人就两种:农民,居民。私产的最重要体现,如土地之于农民,房产之于居民,古今中外皆然。
国人有私产乎?然,谁说不然。”8楼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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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个海皮皮
俺个海皮皮: 谢谢!一起吃杯茶再走!
  • 有点水哟
  • 发表于:2015/1/4 13:17:38
  • 来自:贵州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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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的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实际上许许多多的农民也没有说拿房子和地基入社,那么,地基和地基上的房子的所有权就是一样的,都是农户的私有财产,是私有财产里的基本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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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点水哟
  • 发表于:2015/1/11 9:34:00
  • 来自:贵州
  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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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博客.银河万里浪》评《新浪博客.湄江边上老樟树》里署名婉言的文章《农村的宅基地全都属于集体所有吗?》说:
        “据报道,有老农在法庭上称:‘我家的宅基地是祖上在洪武年间用五十两银子买的,家谱上有记载。明朝亡了之后,满清坐江山,我家还是住这里;满清被推翻后,民国年间,我家仍然住这里;几百年来,无人提出异议。怎么你们来了之后就是你们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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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栢香树树
  • 发表于:2015/1/20 17:27:14
  • 来自:贵州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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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引用的为实,老农在法庭上问得好:“怎么你们来了之后就是你们的呢?。。。。。”
           
真是该问清楚,那老农的宅基地是什么时候,通过什么途径变成集体所有的?有书面的证据吗?
           该应答者, 又该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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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5/7 20:36:43
  • 来自:贵州
  1.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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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很多人不愿意谈敏感的宅基地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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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点水哟
  • 发表于:2015/5/31 23:25:08
  • 来自:湖北
  1.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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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最后一个人民公社运行规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第“二十一”中,史无前例的把房屋及其承载房屋的宅基地硬性分开,规定:农户的房屋为私有,农户的宅基地为生产队集体所有。
原本,从初级社、高级社起到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都是认可农户的房屋及其承载房屋的宅基地为农户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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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6/6 20:44:30
  • 来自:湖北
  1.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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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有老农在法庭上称:‘我家的宅基地是祖上在洪武年间用五十两银子买的,家谱上有记载。明朝亡了之后,满清坐江山,我家还是住这里;满清被推翻后,民国年间,我家仍然住这里;几百年来,无人提出异议。怎么你们来了之后就是你们的呢?。。。。。’
           这
”太具有代表性了,从明朝到中华共和初期,大明王朝坐江山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满清王朝坐江山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中华民国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中华共和最初10余年也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怎么在三面红旗飘扬到四清、到文革时期,凭着一个已经被否定了的人民公社非定型规范,就剥夺了全国数以亿计的农户宅基地的私有权?

       在注重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法制,当还数以亿计农户宅基地私有权的本来面目,别再继续让“集体所有”由少数人玩泥团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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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6/6 20:49:13
  • 来自:湖北
  1.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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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帖为复12楼:



     “据报道,有老农在法庭上称:‘我家的宅基地是祖上在洪武年间用五十两银子买的,家谱上有记载。明朝亡了之后,满清坐江山,我家还是住这里;满清被推翻后,民国年间,我家仍然住这里;几百年来,无人提出异议。怎么你们来了之后就是你们的呢?。。。。。
这”太具有代表性了,从明朝到中华共和初期,大明王朝坐江山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满清王朝坐江山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中华民国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中华共和最初
10余年也没有剥夺农户的宅基地私有权,怎么在三面红旗飘扬到四清、到文革时期,凭着一个已经被否定了的人民公社非定型规范,就剥夺了全国数以亿计的农户宅基地的私有权?
在注重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法制,当还数以亿计农户宅基地私有权的本来面目,别再继续让“集体所有”由少数人玩泥团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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