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让对方放任自流吗?
事发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大概七点多的时候,也就是昨天下午。昨天晚上,原本打算好好玩一下的,因为好久没有和亲人们见面了,结果,出了这样的事情。
一个受害者在街上看跳舞表演,在人群中,有一个男子(大楷五六十岁)用水泥砖头砸伤了一个亲戚,听人们说当时老年男子把受害者撑在地上,用砖头狠狠的击打这个受害者,当我感到现场的时候,他的头部一直在流血,很快他的鲜血已经从头顶透视到脚步。听当场人说当时对方是想致他于死地,有好心人出来劝住,当事人回答说:不好意思,我是认错人了。在慌乱中,我拨打了120以及110。过了一会儿,警察到了,带走了当事人。
受害者家庭十分具体,家中有一位老母,还有三个孩子,妻子出走了,全家人一家吃低保。事发后,全靠亲人多拼西揍到一部分钱,先送进了湄潭住院部进行治疗。受害者一家人晚上都不得睡个清净觉了,这一晚,亲人们有的去医院,有的去派出所,有的留在家里照顾小孩。
第二天当受害家人得到警察局把犯人放了的消息的时候,这个消息带来得是一场什么样的场景呢?犯人已经被放走了,受害者家属在警察局坐等了一天,希望犯人有家属能够出面有个说法,但是直到今天为止,犯人家里没有一个人出面,下午,终于等到犯人来了。他并没有筹钱来,而是带来了他的离婚协议书,根据他说的情况:他说因为他家里人不管他,他也和自己的妻子离婚了,家中的儿子、儿媳、女儿、女婿,没有一个接他的电话,我猜想他是想逃避责任,故意这样做的,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让人有些棘手,但是我从中又学到了一些东西,在我了解了这些东西的情况下,我更多的是愤怒和不公,我有些敌恨这个世界朝着这样的方向和轨迹发展,我讨厌那些财钱权势,我讨厌这个世界这样的腐败现象,我知道,我的讨厌并不能拯救或者是改变这个世界,但我想说的是:这个社会还是有一个的法制法规的,法律不讲求什么假如,如果,那我就想说点实实在在的实际情况,受害者被当事人打伤是实际情况,派出所清早放人没有通知受害者是实际情况,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已经违反了治安,也可以说是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让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
据当事人所诉情况,他是想逃避责任。事件并未得到处理。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放任自流吗?我们应该让对方逍遥法外吗?那这个社会还需要法律法规吗?这个社会还是法治社会吗?我们所谓的公平公正,所谓的守法,遵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