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湄潭首例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 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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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8/17 9: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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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存侥幸   酿成事故被判刑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湄潭县首例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被告人雷某某,原系湄潭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2016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经湄潭县城新世纪转盘三小路口处时,接连与对向行驶的两辆小型轿车发生挂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雷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依法对其进行抽血并送交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案经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雷某某表示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醉驾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酒驾车的打击力度,一时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驾驶人员当中形成了共识。近年来,发生在我县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虽有所减少,但仍时有发生,一部分驾驶人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置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不惜以身试法。被告人雷某某作为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刑罚,事后其本人也是追悔莫及。

(供稿:何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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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8/22 9:34:57
  • 来自:贵州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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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也是普通人!!没必要危言耸听博眼球,知错能改就是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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